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
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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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
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
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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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规定,并依从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
监管等要求履行核准、注册、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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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
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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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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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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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第二十八条 “互动易平台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
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公司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
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
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和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
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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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
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
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
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
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互动易平台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和回复。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相关
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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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了解或知悉本
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制作,如需要停牌,提前向深交所递
交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书;
(四)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六)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流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
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完成上述问题的回复。
(三)回复内容审核与发布。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
通过后由证券部在互动易平台及时进行发布。凡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的信息或回复
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
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
机构意见。
第三十九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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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及子公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
项事件或行为发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
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
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组织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深交所回复、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
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形成声明、意见及报告等有关文件时,公
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自前述有关
文件形成之日起及时办理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的程序
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及本制度的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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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
项。
第四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
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要求
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
保密义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经公司相关流程并由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条 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人,应配合证券部进行登记,同时还应
按照证券部的要求提交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
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登记的事项内容一般包括: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期限、知情人名单等。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
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对各类媒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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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
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不予评价回应,
并在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
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
第五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沟通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
各类媒体;同时也是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
整理互动易平台投资者的提问,并对提问进行研究、起草回复内容。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
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向深交所办理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是否应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八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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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
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同时向深交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股票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
的内容;
(六)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七)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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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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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
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
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制度所规定信息
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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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七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或因其泄
露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利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兼处以罚
款等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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