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1: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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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华
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
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状况、市场水平相协调;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权责利对等;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价,并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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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薪酬制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具体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
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因出席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
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再
领取董事薪酬。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因出席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
激励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原则上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
低于 60%。
   (一)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
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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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挂钩。绩效薪酬基数根据公司年度目标利润、净资产收
益率等关键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个人最终实得绩效薪
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系数核算,按年发放。
     (三)任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核定,
任期激励最高不超过任期内年度薪酬总和的 20%。董事会可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管理难度、效益贡献等因素,对任
期激励进行适当调控。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的确定和支
付与企业经济效益、员工平均工资保持同向增减,公司可综
合考虑上述因素及企业历史年薪水平,对其年薪进行适当调
控。
          第四章   薪酬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
并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薪酬标准均为
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费
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在任时间和绩效完成情
况,经审计结算后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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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代发的政府奖励及其
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奖励等。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
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以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
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其
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年薪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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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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