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证券投资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监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得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
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
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主要负责
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涉及公司
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
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
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投资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出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
备。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
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
被调阅、拷贝。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
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该等信息在内幕
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投资部备案;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投资部
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名称/姓名、职务/岗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
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登记
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
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
协助证券监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
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及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行,
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附件 3:《保密承诺函》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1:《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隆华科技 公司代码: 30026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内幕信息 国籍 证件 证件 联系 与上市 所属单 关系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 登记人 签名
知情人姓 类型 号码 手机 公司关 位及职 类型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信息阶段 时间
名 及通 系 务
讯地
址
附件 2:《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工
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
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依法定程序公告相
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
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券投资部提交其本
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
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保密承诺函》
保 密 承 诺 函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任(单位)
(职务) 。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贵司《公司章程》关于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
露关于贵公司的非公开信息,在获得非公开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不买卖贵司
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本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
需要时应贵司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