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
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
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
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
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
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投融资、资产经营等方面的书面的材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投资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将对外投资等相关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方面的
洽谈方案上报证券投资部;
(四)由证券投资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证券投资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
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为出席;每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
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
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
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
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保存期限为 10 年。
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细则如需
修改,由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
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