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审计法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
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
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经
营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专职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审计法务部。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审计法务部工作人员以及派出的审计组成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自身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四条 审计法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汇报工作,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审计法务部在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直接报告;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法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业务
能力、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的审计人员。
审计法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
责(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定期参加后续教育,提高工作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谨慎态度完成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审计项目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
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要求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
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党
委会、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参与制定、修改与内部审计相
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贯彻落
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对其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
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本制度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
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各类
投资、基建工程预决算及其他重大采购、出售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情况提交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建议、经批准后下达审计
决定、督促落实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公司员工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
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安排,开展其他临时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二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如下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出具和报送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战略规划、重大决
策、内部控制、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经济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有权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
材料。
(四)有权查阅、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盘查货币资金及其他
实物资产。
第二十五条 审计法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如下保全措施权:
(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二)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账外货币或者实物资产,随时间推移有流失风险
的,有权作出临时处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法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如下建议、处理权:
(一)对审计发现违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决定。
(二)定期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对不按审计决定整改的,经党委(或者
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公司纪委。
(三)对管理混乱、严重违规违纪、损失浪费严重、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严
重干扰、阻碍审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建议公司或被审计单位对其作出停职、免
职、一定范围内通报等处理;
(四)对严重影响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的重大经济事项,建议公司或被审计
单位予以制止或者改进。
(五)对严重违规违纪、存在重大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移送公司纪
委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其他部门延伸处理的事项,建议相关部门继续
办理。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应根据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现有内
部审计人力资源,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提交党委会、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议
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法务部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立项,审计项目立项后成立审
计组,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法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
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可在实
施审计时同步送达)。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为审计组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承诺提供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审计程序:
(一)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
检查现金、实物,调查访问有关部门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并取得
证明材料。
(二)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查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
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报告。
(三)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四)审计人员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计现场操作,需要延长时限的,
经审计法务部负责人议定,可适当延长。
(五)审计人员在离开审计项目现场前应召开离场会议,将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被
审计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证明资料,审计人员进一步核查;被审计单位不能提供证
明资料或证明资料不充分的以审计人员的意见为准。
(六)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报告(特
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中包含审计整改建议。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
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书
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法务部;对其提出的异议,审计组应当核查,逾期未提
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八)审计报告经审计法务部复核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审计法务部制发
审计问题整改通知函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并将涉及的问题通报给相关职能管
理部门。
(九)被审计单位应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
人,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确保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整改到位。被
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问题整改通知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审
计法务部。
第三十条 审计法务部应做好如下后续跟踪检查工作:
(一)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执行期限内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并附相关印证
材料。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执行的,被审计单位应在执行期满前 7 日内,向审
计法务部提交无法按期执行的书面报告。
(二)在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规定执行期限内,对执行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执行期满后汇总执行结果,形成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各个环节的指导、监督和管
理,注重对审计现场的质量管控,实现现场审计工作业务流程化、流程标准化。
第三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加强内部审计技术方法研究,探
索采用先进的内部审计技术与方法,推进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内部审计工作中
的运用,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十三条 审计法务部开展内部审计项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工作底
稿、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可靠。
第三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于
审计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分类整理并装订归档。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
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党委会、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
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资料未经审批,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审计档
案的查阅、拷贝、复制、外借、销毁等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
结果公告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应在党委、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领导下,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
作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督、人事监督、财会监督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
配合。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
据。
第四十条 审计法务部应建立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机制。问题线索
移送一般按照实事求是、应移尽移、同级移送的原则办理。审计法务部在审计监
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的问题线索,应当经党委会、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批后,及时以书面
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董事会(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董事
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对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
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党委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适用于广誉远中药股份
有限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解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