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 青达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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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管理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适应,体现公司的价值取向和企业文化,
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实现及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薪酬水平在参考同行业市场薪酬情况下,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
业绩相匹配原则;
  (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
适应;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挂钩,实现责任
风险与收益对等的有效激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
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并予以披露;
  (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外发放薪酬;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相关董事不领取额外的董事津
贴。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经
营业绩为依据,根据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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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原则上按照年度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从津贴、薪酬或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如有),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表现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约束与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相关岗位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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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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