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
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
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减持行为特别规范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六)本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
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本办法第十四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本规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
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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