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 2025 年度工作中,
勤勉、尽责、诚信、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在董事会
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董事会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
作用。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孙新卫: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CPA、注
册评估师 CPV。2016 年至今在无锡国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系该公司的合伙
人,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先后兼任过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龙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睿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兼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
员。
(四)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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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我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我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
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我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各项会议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
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需要独立
董事单独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2025 年度,公
司共召开 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
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情
参加董事会情况
况
独立董事姓
是否连续两次
名 应 出 席 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出席股东会次
缺席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
数 次数 次数 数
议
孙新卫 19 19 0 0 否 4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主任委员,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并审议相关事项,未有无故缺席的情
况发生。2025 年度,本人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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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认为,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
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股东会、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
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四)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
考察;同时,通过电话、会谈等多种形式与公司、会计师、公司风控审计部保持
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我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
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我进行及时沟通,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
解释,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
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
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
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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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根据相关程序进行
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
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原则公平、公正、公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
利能力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
报告,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2025 年 8 月 26 日、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和 2025 年第
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价报告》,对公司 2024 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
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审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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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审核了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认为立信中
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且具
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本次续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表
决通过,同意选举刘世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
议案》,选举刘世挺先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认为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任职资格、相关提名与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
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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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
属期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我认真核查了该等激励计划
的相关议案,认为上述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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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
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
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
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孙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