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慎重审议各项议案,
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芦春斌,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6月至今在
暨南大学发育与再生生物学系(生殖与再生医学研究团队)担任学术带头人。2023
年8月至今任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召集人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人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会会议。按照规定和要求,本
人在召开会议前及会议期间,与公司积极沟通、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审慎决策,
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会
投票表决情况
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的次数
对全部议案均
投同意票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2025年度出
席各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专门委 应参会 实际参 投票表
审议事项
员会 次数 会次数 决情况
战略委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孙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员会 案》
对全部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均
薪酬与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投同意
考核委 1 1 《关于发放公司 2024 年度高管绩效年薪的议案》
票
员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议案》
应参会 实际参 投票表
审议事项
次数 会次数 决情况
对全部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均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孙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同意
票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
职责。通过会谈、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
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对董事会议案及定期报
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
行了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
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报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本人在公
司定期报告的审计和编制过程中,均参加了定期报告的审计沟通会,认真听取公
司管理层对报告期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了解定期报告
的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有效沟通,
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通过参加股东会等形式积
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传递公司价值。
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情况,报告期内,
本人通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沟通交流等方式积极参与公司现场工作,累计现
场工作17天,具体情况如下: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
通过开展现场工作,本人进一步深化实践认识,熟悉公司情况,提高业务素
质,增强了履职责任感和业务能力。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认真学习证监
会、交易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及时掌握最新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向,不断提高对
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本人于2025年2月学习完
成了上交所浦江大讲堂关于“2025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合规履职培训”
的专题课程,于2025年12月参加了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2025广东辖区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
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落实
和纠正,为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和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经核查,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常规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定价原则
以市场价格为参考协商确定价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述事项已于2025年1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和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孙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经核查,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境外孙公司,符合
公司持续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已于
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述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年年度
报告》还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及
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上述报告已分别于
(www.sse.com.cn)。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公司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
求,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
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况。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已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议案》
《关于发放公司2024年度高管绩效年薪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年薪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经营规模、管理目标等多方面情况,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考核与发放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薪酬的发放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所有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将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经核查,上述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议案》,鉴于公
司层面考核指标未达成原因,公司决定对7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合计996,6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上述事
项已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人对以上事项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确保了决策的有效执行,
维护了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
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
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
力,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的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述职人:芦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