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聘任
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
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包括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监督本制度的
执行,并负责评估及建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
根据职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二)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
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
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子公司领取的,
按照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领取。
第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
激励。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责任、能力、
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
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者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薪酬的止付及追索
公司因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考核标准如下:
(一)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
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完成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可适当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
语释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