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6-042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 37.19 亿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4.09%。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和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沧
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制膜”)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
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同意为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德州东鸿制膜”)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期限至 202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为下属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 2025-021 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沧州分行办理人民币 1,000 万元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
司为孙公司德州东鸿制膜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办理人民币
具体担保见下表:
担保 被担保方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 经审批的 剩余担
方持 2026 年 3 月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余额 后担保余 担保额度 保额度
股比 31 日资产
(万元) 额(万元) (万元) (万元)
例 负债率
沧州明珠 沧州东鸿制膜 100% 11.63% 1,000 2,000 30,000 28,000
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 德州东鸿制膜 100% 17.23% 2,000 3,000 8,000 5,00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侧
进出口;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项目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审计)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0,561 103,222
负债总额 11,693 13,698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990 1,990
流动负债总额 8,198 10,157
净资产 88,869 89,524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项目 2026 年 1-3 月(未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480 28,493
利润总额 -630 621
净利润 -655 409
经查询,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
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审计)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9,962 39,876
负债总额 6,886 7,45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000 3,000
流动负债总额 6,047 6,528
净资产 33,076 32,41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项目 2026 年 1-3 月(未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802 17,124
利润总额 550 2,732
净利润 657 3,229
经查询,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人为沧州东鸿制膜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
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
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
债务”)。
(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
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二)被保证人为德州东鸿制膜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
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
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
债务”)。
(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
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五、董事会意见
沧州东鸿制膜、德州东鸿制膜为公司全资子、孙公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
定,资产质量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
因此,公司此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上述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其经营
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
好回报。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担保余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经审批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00
万元,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总资产61.08%,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71,900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
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45.43%,占公司2025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74.09%。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