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邦: 拟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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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931       证券简称:无锡鼎邦         公告编号:2026-014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
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6 年年度的审计机
构。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 年 11 月 4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行业序号                行业门类         行业大类
C                 制造业             制造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术服务业
K                 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和零售业
E                 建筑业             建筑业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450 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 万元
    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
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
完结,且中兴华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中兴华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7 次、监督管理措施 17 次、自律
监管措施 4 次和纪律处分 3 次。
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5 次、监督管理措施 34 次、自律监管措施 11 次和纪律
处分 6 次。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星辰女士,具有中国
注册会计师资格,从业经历:自 2015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先后为
廊坊发展(600149)、中天科技(600522)、中裕科技(920694)等上市公司提供
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 左尉女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
资格,自 2015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等证券服务业务至今,先后为中天科
技(600522)、 廊坊发展(600149)、无锡鼎邦(920931)等上市公司提供年度
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无事务所外兼职情况。
  (3)项目质量复核人:范世权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 12 年,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 8 年;2014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能力。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
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
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
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本期 2026 年审计收费未确定,其中年报审计收费未确定。
  上期 2025 年审计收费 50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 40 万元。
  本期审计费用的具体金额以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计委员会审计意见
  公司本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
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能公正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
  公司聘请上述中介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
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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