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尔佳: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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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积极回报广大
投资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情况、公司经营
情况、未来发展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
公司目前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资金使用规划等情况,统
筹考虑股东的长期与短期利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兼顾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听取和考虑公司独立董事
和股东的意见,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
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政策与形式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利润)为正值,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
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原则上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预案时,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
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
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程序进行监督。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独立董事应召开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根据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
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监管机构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审议。该等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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