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因
此,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
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
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范从来、李明辉、陈莹的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在任独立董事范从来、李明辉、陈莹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以及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
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
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均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