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19: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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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10: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 9:15 至
公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299 号)。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27,263.812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330%。其中,现场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862.722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2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01.090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1.0501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
股份29.96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982人,代表股份5,401.090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7%。
江、赵书峰、孙玉福、方拥军、侯向阳,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司部分高管列席
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当日15:30结束。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251.90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4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孙玉福、方拥军和侯向阳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251.85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6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250.90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8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8.1401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3%;反对 8.93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4%;弃权 3.98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3%。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246.51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2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3.7501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5%;反对 13.18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7%;弃权 4.12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256.89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24.1301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6%;反对 3.21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弃权 3.71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255.23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9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22.4701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0%;反对 2.99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弃权 5.59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9%。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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