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驱 公告编号:2026-014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4/29 - 2026/4/30 2026/4/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1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的相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 663,2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 2026 年 03 月 19 日召开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6 年 04 月 10 日召开了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
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进行分配,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结转下
一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562,117,511 股,扣除卧龙电驱回
购专用账户(账号:B883864258)中持有公司股份 663,200 股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后,实际以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1,561,454,311x0.18-1,562,117,511≈0.17992 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992)+0×0]÷(1+0)=前收盘价格-0.17992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4/29 - 2026/4/30 2026/4/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
有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通知》
民币 0.162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18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复兴西路 555 号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2176628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