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6-023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3,906,40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390,640.4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 元。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
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
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
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8272498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