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翁智
保荐代表人姓名 付媛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联系方式 021-2315388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5 号)批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百合花”)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36,200 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9.22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49,199,764.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7,442,834.48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出具
了“XYZH/2024SHAA1B0031”号《验资报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百合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花”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百合花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百合花签订《持续督导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况,对百合花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督导百合花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各项承诺。 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等方式督促百合花依照相关规定健全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保荐机构对百合花的内控制度的设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保荐机构已督促百合花严格执行信息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相关文件。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保荐机构对百合花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交易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保荐机构对百合花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交易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荣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
持其持有公司股份 3,060,000 股,超出
事前披露的计划 160,000 股,原因系其
本人误操作导致,发现后立即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通过二级市场购回 160,000
股,此次交易不存在价差收益。2025
年 11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局”)基于前述事项向百合花实际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制人陈立荣出具了〔2025〕282 号警示
函,同时向百合花及董事会秘书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了浙证监公司字〔2025〕235 号监管关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注函。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督促百合花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人员已于 2025
年 11 月针对上述事项完成个人说明及
整改报告,并提交至浙江证监局。除
上述情况外,百合花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其他受到监管处罚及关注
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百合花及其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百合花不存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作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生相关情况。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
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
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在需要专项现场核查的情形。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
等承诺事项 销户。因此,2025 年度不存在募集资
金使用相关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百合花 2025 年
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
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并对其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百合花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百合花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翁智 付媛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