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5 号)批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百合花”)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5,336,2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22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49,199,764.00 元,扣除 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已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
述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 出 具 了
“XYZH/2024SHAA1B0031”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东方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法定代表人 周磊
保荐代表人 翁智、付媛
联系方式 021-23153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823.SH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经五路 1768 号
注册资本 41,636.7704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立荣
实际控制人 陈立荣
董事会秘书 王迪明
联系电话 0571-8296599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7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承担的主要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
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
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相关文件;
履行情况;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需
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
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现场检查、
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
的工作职责,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能够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
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
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翁 智 付 媛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