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方生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18: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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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82.SH
注册资本         57,834.8491 万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冰路 67 弄 4 号 210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冰路 67 弄 4 号 210 室
法定代表人        YAOLIN WANG(王耀林)
             YAOLIN WANG(王耀林)、YUEHENG JIANG(江岳恒)、
实际控制人
             XING DAI(代星)
董事会秘书        YUEHENG JIANG(江岳恒)
联系电话         021-5077852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益方生
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
人民币 18.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8,38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
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01,646,630.18 元,不含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2,153,369.82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
验字(2022)第 0542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益方生
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方生物”或“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负责对益方生物的持续督
导工作,法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法定持续督导期已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项目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
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
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
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
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
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
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
人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
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
行,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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