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
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
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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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
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
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
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换届的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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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
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
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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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应移交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财物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授权人士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
完成工作过渡。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
关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
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
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
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六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合法地成为公开信息时
止;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如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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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法律、
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
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适用)。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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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