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
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应当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应当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承担风险
相一致,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比例相协调;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应当与个人业绩相匹配,体现激励与约
束并重、奖罚对等。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
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决定增长范围、增长幅度等,进而决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不
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董事长薪酬根据其管理职能,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指
标、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在公司担任具体岗位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不再
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年度考核奖金、
绩效考核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奖金总额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
定,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奖金: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个
人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根据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按考核周期发放。公司应当确定高级管理人员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按月发放、年度考核奖金按年度发放。
(三)绩效考核激励: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
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
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机制。
(四)其他福利: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
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福利,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领取薪酬的独立董事,其薪酬按季度发放。
第十二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
酬根据公司规定按照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年度考核奖金和绩效考核
激励: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七)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责的;
(八)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九)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年度考核奖金和绩效考核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年度考核奖金和绩效考核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年度考核奖金和绩效考核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拟定, 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的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包括盈利能力、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指标;
(四)组织架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者职责变化。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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