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俞小莉、朱江英、周
霄 羽 的 独立性 情 况进行 评 估并出具 如下专 项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俞小莉、朱江英、周霄羽及前述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
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独立董事
俞小莉、朱江英、周霄羽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
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情况。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
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俞小莉、朱江英、周霄羽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 板 上 市公司 规 范运作 》中 对独立 董事独 立性 的相关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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