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科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17: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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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1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61,116,9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61,116,9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61,116,9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
  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股数 61,104,9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12,000 股,占本次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61,116,9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61,116,9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61,104,9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股数 1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61,116,9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61,116,9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十)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 61,116,9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十一)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公司 2025
七     年度权益分派预      2,995,381 99.60% 12,000 0.40%     0     0%
       案>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施峰、裴子萌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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