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药业: 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崔孙良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17: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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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
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
发挥了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将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崔孙良,男,1982 年 11 月出生,毕业于浙江大学并获理学博士学位;2008
年-2012 年先后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和南佛罗里达大学进行博士后研究。
浙江大学药学院教授;2019 年 11 月-2025 年 11 月,任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21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 9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股东会,并认真审议了董事
会提出的全部议案,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
持密切沟通,主动了解审议事项相关的资料,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及发
表独立意见,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可行的建议,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
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均投出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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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
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方式出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崔孙良    9       9    5     0     0       否      1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
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会议,参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共计 10 次,其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 2 次,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会议 8 次,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
密切关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当前市场情况为公司发展提出建议。同时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独立董事,在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全面查
询相关资料,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
作用。本人认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
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方式,直接与
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重视中小股东提出的相关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
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现场参会、参加培训、现场调研等多种
方式工作超 15 天,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与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公司生产运营、财务数据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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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状况;通过线下多次走访参观制剂工厂,详细了解公
司相关研发项目进度,并提出相关建议。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开展独立董事工作,
无任何干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行为,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较好的协助。公司
保证本人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知情权,积极与本人进行沟通,对本人要求补
充的材料及时提供,并高度重视本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
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本人均认真
仔细阅读,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公司舆情等有关公司重大事件和
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在生产经营上,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
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
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
计献策。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
听取公司内审部门的内部审计计划,定期了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就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及审计重点等方面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确保审计
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效推动公司 2025 年年度
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
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建
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
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
和审核,本人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
下意见: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进行的,符合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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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持续发展。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
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
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
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请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选聘方案的议案》,采
用邀标的形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邀请招标函在公司官网发布。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亚药业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进行评标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2 日,
邀请招标结果在公司官网公示,中标公司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自 2025 年
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起 5 年内进行业务合作。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及 2025 年 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
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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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其为公司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聘任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王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王胜先生与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第四届非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经过认真审阅,认为公
司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九)股权激励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董事会的科学决
策提供参考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了公
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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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展现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在履职的过程中立足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
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
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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