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锡有色: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2: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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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经营管理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
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所处有色金属行业经营特点和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无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情形的董事。
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或合并范围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监及《公司章程》明确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贡献度确定薪酬水平,实现责任、权力与收益的对等。
工作业绩紧密绑定,强化业绩导向。
置严格的约束条款和薪酬追索机制,防范经营风险。
标准,合理把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兼顾内部公平性。
保薪酬管理全流程合法合规。
合核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心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额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工资总额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
员工资总额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核制度、薪酬方案及工资总额方案,并对相关内容予以披露。
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薪酬方案及工资总额方案,向股东会说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
况并充分披露。
构,履行以下职责:
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及调整机制;
提出整改建议;
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该董事应当依法回避,不得参与相关表决和讨论。
与考核委员会开展以下工作:
实施;
工作;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津贴所涉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会务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不计入津贴范畴。
董事职责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职务领取相应岗位薪酬;经股东会特别批准,可另行发放董事职务津贴,津贴标准及
发放方式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标准、绩效
考核及发放方式按照本办法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绩效年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具体构成及标准如下:
结合有色金属行业市场薪资行情、公司经营规模及经营实际确定的年度固定报酬,按
月等额发放。基本年薪标准是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
入,按照职级、岗位分档确定。
报酬,按年核算。绩效年薪的核定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为依据,结合年度经营目
标完成率、核心财务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履职评价结果确定,具体考核办法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并报董事会批准。
贴、交通补贴、岗位津贴等,按月随工资一同发放,具体标准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生产一线、关键技术岗位、
核心经营管理岗位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稳步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
平,促进公司薪酬分配的内部公平性。
他顶尖稀缺人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突破常规薪酬标准,参考同类可比市场薪
酬价位较高水平,采取"一事一议"的协议薪酬分配办法,协议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按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涉及提前解除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补偿标准与任职期限、履职
贡献、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本办法规定按月预发放;独立董事津贴自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
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足额支付给个人。
依据,绩效评价工作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正式的经营业绩报告开展,确保考
核结果真实、公允。
成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完成兑现工作。
制:
理人员绩效年薪原则上相应下降或不增长;
调,下调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总水平,可暂停发放绩效年薪;
员平均绩效年薪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说明薪酬发放的合理性。
其实际任职期限、实际履职业绩核算薪酬,基本年薪、津补贴发放至离任当月,绩效
年薪根据考核结果在审计完成后予以发放,递延支付部分按照本办法递延支付机制继
续执行。
职审计,薪酬发放以履职审计结果为依据;若离任时存在未完成的绩效考核事项,待
考核完成后根据结果核定并发放相应薪酬。
的,公司有权对未支付的薪酬予以止付,对已支付的薪酬予以全额或部分追索,涉及
离任人员的,该机制同样适用。
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收入进行重新考核,根据重新
考核结果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薪酬。
或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年薪,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索:
产重大损失的;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
止付、追索的人员、金额、依据及方式;
退还的金额、期限及方式;
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追索扣回金额的,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标准、绩效考核、任职期限、解除合同的补偿及违约责任等
内容,合同内容不得与本办法及《公司章程》相冲突。
失职、决策失误、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根据损失大小、责任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撤职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经济处罚可与薪酬止付、追索
机制结合执行。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领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报酬、补贴或其他福利;未经批准,不得在
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领取薪酬。
及广西证监局的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制度、薪酬方案、薪酬总额及个人薪酬水平等信息,接受股东、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与国家后续
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相冲突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需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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