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博液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2: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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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液压”
                    “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本次发行并
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245
注册资本         4,967.70 万股
注册地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东路 11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东路 11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金星
实际控制人        马金星、董兰波
董事会秘书        董兰波
联系电话         0517-83576208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 月 6 日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东吴证券作为威博液压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
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交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
行并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推荐本
次发行并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
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上市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
场核查;
  (3)就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交所报
告;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重大异常事项。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并上市所需的文件材
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
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
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
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
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
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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