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力佳电源科技(湖
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佳科技”“上市公司”“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截
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237.BJ
上市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8,639.28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启明
董事会秘书 杨洋
电话号码 86-717-6593355
电子邮箱 dmb@szlijia.com;yy@szlijia.com
一般项目:研发、生产经营锂电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
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
经营范围
零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
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
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申报文件,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
函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核查,并按照当时有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
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修正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关
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
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
,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
构本次发行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
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
作。
六、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七、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保荐代表人:
张毕辉 武利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