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8 号),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股份”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计 4,816,649.74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45,956,829.06 元。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保荐
机构”或“保荐人”)担任东宏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
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书。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权利义务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东宏股份开展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背承诺等事项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 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有效执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行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东宏
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的情况
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东宏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 及时进行了事后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措施予以纠正 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诺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生该等情况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宏股份未发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生该等情况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
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宏股份未发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东宏股份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
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东宏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
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上 市公司是 否存在《证券 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 理办 法》及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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