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联网络: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2: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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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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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 2024064-05 号
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亿联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注销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或“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本所律师特此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基本情况及其授权和批准
  (一)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
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的数
量和授予价格调整、行权及注销等相关事项。
  (二)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和《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
会同意以 2024 年 6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 2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243 万份股票期
权,授予价格为 33.54 元/份。
  (三)2024 年 7 月 3 日,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公司在
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至办理登记期间,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 2 名激
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 270 人调整为 268 人,股票期权数量由 96.243 万份调整为 95.655
万份。
  (四)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事
宜;并且因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以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能达到 100%行权标
准,已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合计 1.9936 万份由公司注销。
  (五)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本次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由 33.54 元/份调整为 31.64 元/份。
  (六)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5 年半年
度权益分派,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31.64 元/份调整为 31.14 元/份。
  (七)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考
核目标,公司决定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7.3326 万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激励计划》的安排。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等情况
  (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激励计
划的具体内容”之“三、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的规定,各行权期内,公
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3 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及净
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 40%”,其中,
                 “净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并剔除事业合伙人激励基金提取、股权激励成本及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新增并购事项对净利润的影响。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 60.33 亿元,较 2023 年营
业收入 43.48 亿元增长 38.76%。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
成就,全部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 44.3891 万份均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第九章“公司/激励对象
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激励对象离
职的,包括退休、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或因个人不胜任岗位
或绩效不合格被公司解聘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 17 名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 2.9435 万份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
  上述两种情形下,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7.3326 万份,由公司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具有相应的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二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的安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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