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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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6)第 332A015057 号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审计了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铁公
司)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
性是海南华铁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
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海南华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海南华铁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33),海南华铁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于 2025 年
处罚字[2025]25 号)。上述事项表明,公司在合同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内部
控制缺陷。
海南华铁公司收到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包括完善制度体系、加强
培训教育、严肃检视整改。公司虽已采取整改措施,但截至内部控制基准日,
相关整改控制运行时间不足,该缺陷尚未得到有效整改。
由于存在上述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
是,我们并不对海南华铁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
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此件仅供业务报告使用,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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