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徐联义作为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职,恪尽职守,积极参
加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会,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徐联义,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央财经大学学士,注册会计师。
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高级经理、阳光 100 中国控股有限
公司 CFO、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小镇集团副总裁,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合伙人。兼任淘珠公咨询(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重庆梦马致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烟台阳光壹佰投资有
限公司监事、科甸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监事、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合肥波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高级顾问、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深圳橙溪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
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召开董事会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召开股东会次 出席股东会次
出席方式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数 数
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审慎、细致的审阅并投出赞成票,无反对票和弃权
票。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对《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在任
职期间内,本人积极参加各项会议及培训活动,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等相关要求,在报告期内主持召开了 3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
议了公司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并在年报审计过程中与公司管理层、
年审会计师积极沟通,保障了财务报告质量以及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性。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积极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认真审议了 2025 年董事、高管薪酬方案、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等相关事项,严格履
行了专业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及业务部门深入交流,系统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依
托财务专业背景,本人从经营风险识别、税务合规、行业周期研判以及企业核
心竞争力提升等角度,提出针对性的见解与建议。此外,本人还通过电话、邮
件、微信等渠道,与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常态化沟通,就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事项持续建言献策。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及其执行情况。在年度审计工作沟通会议上,本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
充分协调与有效对接,就年度审计的工作安排及推进进度达成共识,并督促审
计机构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从而保障审计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即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预计与关
联方常加(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
超过 10,000 万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事前审议,并就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
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
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的披露客观、真实、准确,
充分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经营状况,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公司披露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显示,公司内控管理
体系运行良好,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同意续聘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流程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认为激励
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工作
五、总体评价
议案,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自身在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
面的专业优势,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与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具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发挥在
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
徐联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