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
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责任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
确定基本薪酬标准;
(二) 绩效原则:绩效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
营业绩、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三) 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
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和考核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人事部门和财务部,协助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在遵照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规模、
经营情况、本人岗位职责,参照同类行业、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公司薪酬平均水
平确定。
第八条 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发放津贴,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
制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如有)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
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标准执行。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
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报酬,其薪酬
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岗位履职的基本报酬以及在经营期间为公司创造价值而
获得的激励性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
励。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及各项津贴、补贴实施按月发放。
基本薪酬和津贴以外的部分为绩效薪酬,该部分在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当期综合
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考核制度和方案予以兑现;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
数据开展。公司实施战略发展目标需要建立中长期的激励机制,包括不限于限制
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等,该部分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发放需以中长期绩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因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对本制度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
个人业绩表现、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等为依据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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