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科拓恒
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
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
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的津贴发放标准;
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具体职务
领薪,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
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和个人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评
估。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
规另行拟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
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
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
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
挂钩。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实施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并且该机制不
受相关人员任期、离职、退休的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启动追索扣回程序: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需追索扣回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
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
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
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年度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办理;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