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和《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
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
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及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
起十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七)暂缓披露的期限;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九)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十)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
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所在部门
□暂缓披露
事件类型 暂缓披露的期限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原因和依据
是 否已 填 报 暂缓 或 豁免 □是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书 □是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 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 人 ( 姓 名 ) ( 身 份 证 / 护 照
号: )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事项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的各项规定。
义务,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
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等
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署):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 职务/岗位 登记时间 登记人
部门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