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及时、公平的原则,严格持续信息公开,所披露的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
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尽快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
司外网、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应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联络
人,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领导证券部工作,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公司给予某实体(包括联营公司和共同控制实体)的有关贷款的资产比
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计算超逾 8%,及
该贷款有所增加,而增加的数额按资产比率计算为 3%或以上;
(20)董事或高管出现变动;
(21)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九条 对上述信息披露事项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对于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均有规定但标准不完全
一致的,按“从严掌握”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从事
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及时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
需)和年度 ESG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及年度股东会
召开日期至少 21 天前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 ESG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在上交所披露,H 股 ESG 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时间
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
(一)证券部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方案,下达编制任务书;
(二)相关部门填报定期报告数据表格,撰写文字征询内容,并保证提供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计划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整理,并确保财务数据的
真实、准确、完整;
(四)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内容,并在与
财务报告合并后形成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六)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证券部依照监管机构相关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对外实施披露。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由审计与监督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监督委
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披露年度 ESG 报告:
(一)ESG 办公室制定年度 ESG 报告编制工作方案,下达编制任务书;
(二)相关部门依据工作方案以及 ESG 指标要求填报收集表,填报信息需经
过部门总经理审批,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内控有效;
(三)ESG 报告中若涉及财务信息需采用经计划财务部审核、审计师审计后
的数据;
(四)ESG 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年度 ESG 报告,根据需要可聘请独立
第三方对报告进行鉴证;
(五)证券部应组织对 ESG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交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
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六)证券部依照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对外实施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
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
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对定期
报告披露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要求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和发布临时报告: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办法所述须以
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
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三)证券部负责文稿编制,董事会秘书复核;
(四)按不同审批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的公开披露信息,需通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正式披露文稿内容履行内部审核以及外部监管所需完成的必要程序
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质询或查询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要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证券部组织书面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并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
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
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分
公司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
事项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董事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三)董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及其委员
(一)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公司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信
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公司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
构提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
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
司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联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并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
露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财务总监和联席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和与公司信息披露
有关的保密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所在机构信息披露第一责
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
公司发生的需予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并对所提
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公司或各子、分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进行交易时,如涉及信息披露,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协调双方披露事宜;如对方需单方披
露的,应将对方的公告文件事前提交证券部审核;与对方签署的文件,应第一时间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参股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进行交易时,如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业务部门或参
股公司也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为建立和健全集团公司各部门之间,尤其是集团公司与各分、子公司之
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良好的重大事项汇报机制,保证公司信息内部传递的及时、
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
责人应指定有能力组织实施信息披露的专人为信息汇报人。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将本办法所要求的信息
提供给信息汇报人,由信息汇报人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并与证券部保持沟通,
配合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如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咨询。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知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部,协助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
见。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由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与监督委
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
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
订。信息披露各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披露各个环节开展自查工作,及
时纠正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错误及不规范行为。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主要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
参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以上所述的重大内幕信息的报告者、材料编
制者、信息传递者、审核者、披露者以及相关事件的参与者。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
本办法的规定立即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为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保证
信息披露的公正与公平,公司实行信息传递的审核制度。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在“重大信息传送单”内签名,记录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保
证在该信息未披露之前不向外透露,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将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照监管要
求备案。公司董事会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部为投资者来访接待
机构。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中英文外网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窗口,应及时放置公司对外
公告;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尚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
事项,可在公司中英文外网进行发布。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专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部专
人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等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失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而出现重大错误
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受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公司将依法
追查。对于任何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或故意泄露重大内幕信息造成公司股价
异常波动或被交易所停牌,公司将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或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等情况的,
按照信息差错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
任的,根据合同追究会计师事务所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事务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