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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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
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
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资本市场媒体;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
或机构的总称。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有关 ESG 内容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人力资源政策;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通过公司网站、
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网络设施等平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沟通交
流:
  (一)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向公众提供平等的机会以获
取公司的信息。
  (二)网络沟通渠道
  公司应充分重视公司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及时发布、更新网站内容,为
投资者获取信息建立便利、快捷的渠道。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登载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
息,供投资者查阅或下载。
  公司应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
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及股东
关系的交流活动。
  (三)投资者关系咨询电话、传真和邮件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根据有关规
定对外公布,由负责投资者关系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四)现场调研
  公司欢迎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以促进投资人对公司生产经营
和业务发展的了解。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使参观者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五)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裁应该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尽量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有关具体流程按照交易
所的规定执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重大事件;
 (六)路演及反向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推介经营业绩、实施融资计划等重大资本运作,或公司认为必要的
其他情况下举行路演活动,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可以参加由境内外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安排举行的资本市场会议及论
坛,利用会议演讲、小型讨论会、一对一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充分交流,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但应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如公司重点项目有新进展、新技术时,可在适当时机安排反向路演活动,邀
请投资者考察项目公司,并与管理层进行交流。在情况和条件许可情况下,可考
虑对国外矿山进行反向路演。
 (七)股东会
 公司积极为全体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包括网络投票机制等),充分考
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并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增进股东对公
司的了解,并认真听取股东的建议和意见。
 (八)财经媒体宣传与访谈
 财经媒体采访原则上由证券部统一安排,并报公司宣传部门备案,受访人员
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访谈内容应坚持审慎、客观和准确
的原则,不夸大其词,不误导投资者,采访所形成的采访稿、新闻稿等应经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部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在获得批准的前提下,香港公司可为公司主要领导安排国际知名媒体或香港
媒体专访,跟进相关报道的发布及宣传效果反馈。
  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论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及其它股价敏感信息。
  (九)联络投资者
  公司根据股东名册和潜在的投资者建立投资者资料库,可将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对外发布的重要新闻等公开信息及时提供给有需要的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若公司
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
并遵照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及公众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
与公司发生纠纷或提出调解请求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专业调解机构申请
调解。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
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审批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计
划,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
路演、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在香港公司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下,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计
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
动;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根据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及确保公司遵守股
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
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部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
构,香港公司秘书团队配合开展 H 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建
立投资者名册;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投诉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
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三)沟通与联络。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
编制面向资本市场的公司宣传材料;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接待投资者来访;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财经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香港公司秘书应当安排每年最少进行两次 H 股股东识别工作,名单用
于业绩路演;并做好经沪港通、深港通购入 H 股股票的境内 H 股股东名册,以
促进与投资者沟通,并以备不时之需;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主要发言人包括董事长、总裁、分管
ESG 工作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联席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该等人
员也可授权公司其他人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公司应组织和规范建立起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汇集、发布
机制,统一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相关管理
人员及员工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参与或配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ESG、重大事
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对投资者接待活动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证券部在收到预约
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组织实施。
 公司进行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交
流的详细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事务,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
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投资者关系顾问不
可代表公司就公司的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负责存档保存。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未预见的突发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协调与安排。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
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
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
的认知;
  (四)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素质。
  第二十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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