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2: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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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
管理,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体系,积极
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可按照股东会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
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
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
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 ESG 领导小组,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指
定的 ESG 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履行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
供保障和专业支持。证券投资部为 ESG 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
落实公司 ESG 管理日常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 ESG 工作的执行
单位。
  第七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治理架构、管
理制度等;审定公司的 ESG 报告。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治理架构、管
理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统筹协调 ESG 相关内外部工作,
制定 ESG 相关工作制度,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
和机遇,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审阅并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四)ESG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
实质性议题,推动各执行单位实施 ESG 工作,对公司 ESG 信息进行收集、汇编,
编制 ESG 报告及相关文件。
  (五)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
实 ESG 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投
资部应汇总相关意见,并提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
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
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
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 ESG 信息汇报机制,规范 ESG 信息的收集、分析、统
计、内部汇报及风险监测,确保公司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 ESG 相关信
息,为公司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
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
引要求,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
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
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
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编制 ESG 报告,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十五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六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
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
行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
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
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
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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