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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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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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
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
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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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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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
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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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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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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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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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披露、通报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
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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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报送流程: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
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证券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发布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
秘书同意。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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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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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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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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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
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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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相关条款详见《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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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及时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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