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 新农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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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目                录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
薪酬分配的激励杠杆作用,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的薪酬管理制度原则是: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根据其
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综合公司薪酬政策考核确定。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其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
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
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
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
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调整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要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
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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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薪酬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
  政处罚的;
  (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
  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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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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