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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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6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5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5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
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书面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
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内部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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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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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
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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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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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
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
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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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的各个部门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
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
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
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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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
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
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
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的处分。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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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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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所属单 所属单位 姓名/ 国籍 证件 证件号码 知情 与上市 知悉内 知悉 知悉 联系 登记
号 位类别 名称 类型 日期 公司关 幕信息 内幕 内幕 手机 人
系 地点 信息 信息
方式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董事长确认:本人确认本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已履行内幕信息管理责任。签字:__________ 日期: 年__月__日
董事会秘书确认:本人已按规定完成登记、汇总与报送,档案完整可查。签字:_____ 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
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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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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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节能铁汉 证券代码:300197
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 策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和决议
时间 地点 签名
阶段 方式 和人员 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