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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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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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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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档案表》(附件1),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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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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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
幕信息文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薪、撤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将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可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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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
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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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
证券代码:300339 证券简称:润和软件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 :
序 证件 亲属关系人 知情 知情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登记 联系
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所属单位 职务 内幕信息内容
号 类型 姓名 时间 地点 息方式 处阶段 时间 方式
注2 注3 注4
法定代表人签名: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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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300339 证券简称:润和软件
重大事项概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字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