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
公司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
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
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售此类资产);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标准。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或不得发生:
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风险事项:
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发生变更;
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件: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给证券法
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
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同
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当立即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部门、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部门、
子公司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当日报
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评
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法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
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
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在董事会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重大信息予
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
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法务部。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敦促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发生重大信息出现瞒报、
漏报、误报的情形,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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