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医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2: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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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辞职报告中应说明离任时间、
离任原因、离任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
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等情况。
  除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法定最低人数;
会计专业人士;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
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
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
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或应当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
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按公司规定办结全部交接手续,
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数据资产、未完成的工作事项及公司要求移
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身份或条件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的,其持股变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或者存在移交瑕疵、违反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形,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有权启动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或者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应持续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
拒绝提供文件、说明及协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亦同。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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