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
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
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
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
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
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
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组成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
定;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评定;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
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
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
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价值创造贡献大小;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公
司可以采取降薪或者扣发绩效奖金: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个人失责原因离职、辞职,不再具有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或无法履行职责的;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