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员,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
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
性。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第(二)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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