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管
理和使用,预防印章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等所有实体印章及电子印章的刻制、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印章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及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 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
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出具证明材料、报送财务数据/报告等各类内部
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三)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
各类购销合同、投融资合作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核算、对外开具发票及
银行结算等业务范畴。
(五) 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等文件。
(六) 电子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规范使用电
子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电子章的法律效力及使用规则与实体印章保持一致。
(七) 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
要求。
第七条 有刻章需求的部门,填写书面申请文件,说明刻章的用途以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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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统一到相关部
门办理刻制手续。
第八条 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公司印章管理部指定专人到公
安机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
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印章因主体注销、名称变更、业务变动或其他原因停用的,印章专
管人员应将印章移交公司印章管理部封存并做好登记。已经停用封存的印章需要
销毁的,需提交《印章销毁申请表》,经印章所属主体部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
依据法律规定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各款印章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取,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或部
门负责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保管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
签批印章使用的各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所有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部门进行
保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印章专管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公司各类
印章责任部门为:
(一)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各部门印章由印章管理
部指定专人保管;
(二)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三) 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
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紧
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必须
发文声明。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
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
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的印章管理情况应纳入离职移交工作范围。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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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离职时,须在完成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用印流程由承办人发起,由承办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董事
长等相关审批人批准。印章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和了解用印内容,并负责文件
的登记、存档、保管和查阅。
第十八条 严禁在存有空白的合同、空白文件或函件上用印。
第十九条 印章未经审批,不得带出固定的办公保管区域之外。因客观原因,
印章需要携带出固定的办公保管区域之外使用的,应提交印章外借流程,明确用
印的期间、具体地域、用印事项及具体用印文件、外借使用期间的印章保管人等。
印章外借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外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
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公司
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后果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可依法向其追偿损失
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