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克生物: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2: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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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责权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
其相应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职工代
表大会、董事会等机构选举、聘任、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
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绩效导向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三)支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因出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
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1)在控股股东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亦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2)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除领取固定津
贴外,按第八条执行;
  (3)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除领取固定
津贴外,按其岗位对应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领取职务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度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
绩效薪酬)及超额奖励构成。超额奖励由净利润或销售收入超计划部
分和个人考核情况共同决定。此外,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一)基本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结合个人岗位职责和履职
能力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确定,与公司年度
经营绩效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公司当年净利润为负,绩效
薪酬不予发放。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超额奖励:为鼓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视企业可持续发展,
保持创造性和积极性,设置超额奖励。
  超额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结果确定,当年实现净利润或销售收
入超过计划净利润或销售收入,方可计提超额奖励。
  (四)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
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
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具体考核与管理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实施细则》实施。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追责追偿机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每月发放一次。
  第十条 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
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超额奖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超额奖励收入,并对
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超额奖励收入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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