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能股份: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2: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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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科学、规范的薪酬管理与激励
约束机制,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可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工的薪酬管理工作。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持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公
司改革发展,规范公司治理,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
建立任期目标考核激励机制,突出中长期价值创造。
  (三)公平效率原则。统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
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稳步提升职工薪酬水平。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建立绩效递延、止付与追索
扣回机制,强化责任与风险匹配。
  (五)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与上
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薪酬决策、考核、支付、披露与追索
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五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经济效益
和人力资源配置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
市场价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
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年度工资总
额预算方案的具体编制、决定、调整及清算程序,严格按照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公司确定薪酬分配方案时,应结合公司发展战
略、经营状况、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
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保障
职工薪酬水平合理提升。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
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八条 基本年薪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本收入,
根据上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 绩效年薪以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为依据,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和调控系数确定。绩效年
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根据公司任期绩效考核评价结
果,实施以 3 年为周期的薪酬激励。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内年度绩效年
薪合计×20%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绩效考核评价得分÷100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1)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标准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
价相结合方式开展。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履职情况、
合规经营、风险管控、社会责任等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
评价结果为核心依据,评价结果作为薪酬核定、发放、任期
激励、止付追索的直接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
形成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
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按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
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
扣减绩效年薪的 30%。
        第五章 薪酬决策与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披露。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提交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披露。
  第十八条 审议董事个人薪酬、绩效评价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与讨论。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
方案,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薪酬,在本制度框架下
分级分类管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备案并按监管要
求管理。
        第六章 薪酬支付与递延机制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
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可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发放,当年基
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采取先考核后
兑现的原则,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评
价结果进行兑现。
  公司按照不超过基本年薪标准的 50%预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年薪,经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考核评价后,根据绩效
年薪水平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激励收入实行任期
结束一次考核,实行 3 年滚动按年度递延支付。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
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岗位实际任
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七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二十四条 对经过确认的以前年度潜亏额,按规定追溯
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年度的薪酬,并追索扣回相应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偿。
  第二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等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
务造成公司损失的,或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根据党
纪政纪处分和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人员依规扣减当年绩
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
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补
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
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扣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工薪酬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
断完善职工薪酬能增能减机制。逐步建立职工薪酬市场对标
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
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职工薪酬正常增长机制,职工平
均工资增幅与公司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升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薪酬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技术岗位、高
技能人才、艰苦边远区域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兼顾内
部公平。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薪酬统一纳入工
资总额核算,福利、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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