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加强公司财务
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
简称《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会计师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
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
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
财务部经理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
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总会计师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总会计师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聘任,任期
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
构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领取薪酬。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
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五年以上大中型或上市企业财务工作经验,财务
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
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人社部认可的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同等职称
或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
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
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及以上
职称或者从事财务会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
务分析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
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
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
构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汇报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重大财务事项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专项报告;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
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
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
会计监控机制,建立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垂直管理体系,审核子公
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任免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其子公司财
务报告真实性、资金往来合规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并对公司整
体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
务报告进行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
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
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
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
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
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
算等相关报告;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
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工商、监管等有关部门
进行关于财务方面工作的报告与沟通;
(十一)负责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监控募集资金
使用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承诺的一致性,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
用;监控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执行结算期限,杜绝违规资
金占用情形,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关联资金往来及募
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
(十二)对公司财务运作拥有独立判断和监督权,有权拒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及公司制度的财务相关指令;收到前述违规指令时,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
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
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
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会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
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
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的资金使用;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
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
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
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
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
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
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
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其主要
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
点,拟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
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按照财务负责人要
求,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财务核查、审计工作,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核查说明及专项报告;
(三)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对财
务报告的质量负责;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公司财务数据披
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四)组织、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
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五)组织开展财务预算,拟定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
督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
核;
(六)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
的实施及改进工作;
(七)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的考核;同时接受
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
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
批准后离任。若未经董事会正式批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财务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
聘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公司应委托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离任审计,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离任审计完成前,财务负责人不得办理离任
交接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先行交接,但需
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离任审计);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移交,财务
负责人离职时不得带走公司任何纸质、电子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
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离
职前将有关工作、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在公司
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移交;会计机构负责人离职时不得带走公
司任何纸质、电子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
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相
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
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
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合法、合规、
安全、有效的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
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
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
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
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
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及其他监管机构
重大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
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会计机构负责
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
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
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务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并形
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
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
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
规而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公司应为财务负责人独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其查阅公司
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全部财务资料、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会议的权利;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阻挠财务负责人依
法履行职责;财务负责人因履行本制度约定职责所需的审计、
核查、咨询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亦相同;《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
度》(海发通〔2021〕101号)同时废止。